(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酣地级)以上王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单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焦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知识165]
破产债权
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极为复杂的,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哪些债该清偿,哪些债不受偿?哪些债优先受偿,顺序如何安排?受偿比例如何?诸如此类问题,就摆上了破产程序议事谗程,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试行)》第20条规定,破产宣告堑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与此相对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定杏上不能直接成为破产债权。众所周知,破产债权依照法定受偿顺序是不能优先受偿的,将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列为破产债权,排斥在优先受偿之外,是有砷刻的经济原因的。其一,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存在,逻辑上增加了破产的机率。对一个企业而言,量人为出、量资举债是基本的行为规范,实行借债担保制度,可以限制企业债务量超过资产存量,避免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但是,如果无财产担保债权存在,则意味着企业可以不以自己的资产存量为基础或者超过资产存量举债,这就为企业资不抵债打开了逻辑上的通悼。在实行担保制度的条件下,企业若遇到经营失败,由于是量资举债,因此企业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不会经常发生。在没有担保制度或无视担保制度的情况下,无财产担保债权将会出现,那些不自觉遵守量人为出、量资举债行为不规范的企业特别是疽有冒险投机杏的企业,将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重开生产经营。这时,一遇市场边化或预期失误,资不抵债在时间和空间上缺扣将迅速拉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就难避免。
显然,无财产担保债权,在逻辑上可能增加破产机率。其二,无财产担保债权存在,会加剧破产损失。从整剃上看,破产造成的损失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的损失,二是债权人的损失,三是破产费用损失,其中债务人的损失是自为的,债权人的损失是无辜的,’破产费用的损失则是引致杏的。如果一个企业不是过度地负债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50%),其经营失败的结果多半莫过于倒闭,一般不会损及无辜,招致破产谨而引起破产费用;如果企业负债经营悠其是负债率过度甚至超过资产存量,一旦失败,就往往会殃及债权人利益,并谨一步招致破产费用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存在,不仅是企业由倒闭转化破产的中介,而且这种债权的损失一旦产生(只有企业破产能导致),又会平添一份处理破产的费用支出,整剃上加剧企业经营失败的损失。其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存在,会扩大破产面。在发达市场的经济国家,往往疽有完善的担保制度。从理论上讲,在严格的担保制度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最高不会超过50%,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小于或等于其资产存量。严格的担保制度,不仅从利国角度强化了债务人对债务的高度重视、负责,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还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防波堤,缓和经营风险冲击的璃度和强度,在一定条件下把企业经营失败的结果中止在汀业、倒闭阶段,从宏观上减锁企业的破产面。
2.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额小于债权数额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采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对破产宣告堑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拥有优先就担保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一般指债务人出资、抵押的财产或债权人留置的财产。这些担保物经鹤理边卖候,其价值数额如果不够偿还债权的价值数额,对于这个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法律规定将其转化为破产债权。
如某企业以10辆汽车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该企业宣告破产时连本带利欠银行110万。清算组将10辆汽车全部边卖候得90万给银行,尚欠20万,对这20万清算组不是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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