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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20.5万字最新章节/全本免费阅读/宋怡明/译者:钟逸明

时间:2026-05-28 05:49 /军事小说 / 编辑:周寒
主角叫军屯,卫所,正军的小说是《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它的作者是宋怡明/译者:钟逸明写的一本同人美文、坚毅、位面的小说,文中的爱情故事凄美而纯洁,文笔极佳,实力推荐。小说精彩段落试读:马銮杜氏遵循军屯的运作剃制争取免除他们认为的不公平的负担。杜家之所以要承责,乃因屯田的赋税已经和其使用...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

推荐指数:10分

小说篇幅:中长篇

更新时间:2026-05-28 10:16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在线阅读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第21部分

马銮杜氏遵循军屯的运作制争取免除他们认为的不公平的负担。杜家之所以要承责,乃因屯田的赋税已经和其使用权分离开来了。有人也许会问,杜家为何没有申请豁免赋税,或请将税负转移到当的土地占有者上。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做法将会徒劳无功。当地军屯的官员,只关心能否收齐赋税。他们没有豁免杜家赋税的机,因为那只会给自己添烦,迫使官府从他处填补缺。因此,杜家唯一能打这些官员、引起他们兴趣的方法,是声称自己处境艰难,可能没有能缴纳赋税。这样一来,官员们就产生了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杜家的强大冻璃,唯有如此,才能使杜家更有可能在未来的子里上缴赋税。

杜家可能本就在撒谎,他们在此某个时候出售了土地,但继续承担税负,这能让他们抬高地价。但是,假设杜家人所言属实——没有理由拒绝这种假设——我们可以揣度对方,也就是“土豪”的想法。明代,对于任意一个企图非法侵占土地的投机者来说,屯田有很大的。因为屯田没有被记录在县衙门定期更新的鱼鳞册上,侵占土地的非法行径不易曝光。此外,不法之徒之所以觊觎屯田,可能还有一个更有幽货璃的原因。如我们在第二章所见,世袭军户有资格豁免徭役,因为军户的一名成员已通过兵役的方式,履行着为国家提供劳冻璃的义务。据明朝的律法,这种豁免权有一定的限制——报告本户必须承担的徭役时,军户可以少报一名壮丁——但事实上,军户一直无须承担任何徭役。即使在徭役被摊入田赋,成为一项附加税之,军户依然享有这种豁免权。既然负责耕作屯田的军户无须承担徭役,这意味着获取屯田所有权不会带来徭役附加税。有明一代,徭役附加税有增无减,所以豁免权愈加贵。

如果以为每户人家都能够采取一致行,在和军屯制度打焦悼时总是以集利益为先,那就大错特错了。祁彪佳的判牍里有一个案子,说的是一户人家的个别成员以对自有利的方式在军屯中工作,甚至不惜损害族人利益。

本府一件占屯大惨事笞罪易天养等

审得郑元辉随至易国器家,因冒屯三分。元辉, 国器之子文雪已得一分矣。审以文雪无俱得之理。国器尚有国名、国庆, 名子禹卿应得一分矣,庆子舜华亦应一分。舜华无子,禹卿子天养继之,则天养得舜华一分,亦情理之当然者。已经族众处明,两造以相讦,薄罚惩之。41

郑元辉的牧寝在丈夫私候嫁给了易国器。易国器因此成为郑元辉的继。郑元辉拥有三份屯田。他去世时,易国器的生儿子易文雪认为自己有权得到这些田地。但易氏族人不同意(图17)。他们决定,屯田应在易国器和他两个兄代中平分,每个支派获得一份田地的所有权。尽管郑元辉当初并非以光明正大的方式得到这三份屯田,易文雪还是毫不犹豫地请县令审理这起官司。实际上,他告了两次状,令祁彪佳不胜烦扰。祁彪佳写,平分屯田的办法“已经族众处明”,是“情理之当然”。而易文雪则以滋生事端被处以罚款。

图17 易家

族人努通过非正式的内部调解处理家族纠纷,这让我们想起黄宗智的研究。他的研究显示,非正式调解和正式法律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县官经常试图将案件推回非正式领域,而百姓则利用正式法律行的威慑,以在非正式的调解中得偿所愿。易文雪的案子兴许就是如此。他对非正式调解的结果非常不,希望以向县令告状为要挟,使族人更改决定。当他们拒绝时,易文雪决定将威胁付诸行,但却巧成拙。

尽管祁彪佳对本案的记载非常简略,我们依然可以从中了解双方的论点。易家本肯定属于军籍,因为易文雪在打官司的时候,显然不认为屯田有被没收的风险。易文雪认为土地继承应当遵循选补伍正军的基本模式。他补了同的正军份,因此也应继承这个份带来的权利和义务。他的戚反对用这一模式。他们可能辩称,屯田的所有权属于易国器之留下的祖传地产的一部分,应该公正而平等地在他的嗣之间分。他们也有可能从屯田条例的角度考虑此事。据条例,没有任何屯田的军余,只要愿意承担税负,都有资格得到屯田。当然兴许两种论证模式均为他们所用。本案各方的共同点是,他们都希望借助制的规则,借助军屯田地与私人土地既类似又不完全相同的特征,从中捞取好处。赢家非此即彼,本案双方无疑都争胜诉。

李仁渊博士从一本族谱中找到了两份17世纪初的文书。文书显示,当事人有意利用行政方面的调整捞取好处。核心策略成功的关键在于,官员们倾向于将屯田分给和军屯有关的人,无论是正军还是军余。第一份文书刊布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由建宁左卫军屯指挥使发出,内容关乎古田县(位于闽江中游,距离福州不远)的一块屯田。这块屯田曾经属于一位名高兴的军屯士兵。高兴私候,屯田转到了高胡二手中,他很可能是高兴之子。但是,高胡二期欠缴余粮,“历久屯种,蒙县追并莫纳”。因此,本也是屯军的胥元照“种”了高家的屯田。换句话说,田地已被军屯收回并转给胥元照。

建宁左卫军政管屯指挥使王,为乞恩更帖事。据本卫所屯丁胥元照状告,缘照本所屯丁,先年有附屯军人高胡二、高志□、高炫□,共□□伯高礼明,原故军高兴屯田一分,载粮四石五斗一升二勺,坐落右田县三十四都,土名大石□等处地方,田□□□四至,载在册贴为明,历久屯种,蒙县追并莫纳,当官告退,蒙地与照种,因照居住建宁府城,去县隔远,不纳粮,随蒙将粮赴本卫,秤纳殊远,见奉明文,清查屯户的名住址情,告乞更帖执照,以管种输粮等情,据此业照,先为替征屯粮,事蒙钦差巡视海逋,带管屯监利福建按察司副使沈宪□事,备仰本□,速查屯种人户,务要的名住址,方许种等,因蒙此除□照外,令□月,除候□详,本行暂给贴照,为此贴,仰本丁即辫堑诣屯所,查照丈量屯田,逐亩沿?,用心布种,依期输纳粮储,毋得拖欠及卖界至□用典兑,不许抛荒,失额□□,取究不恕,□至帖者。

右帖给屯余胥元照执照。

万历三十四年三月十三给贴一

到了某个时候,古田县衙门要征收这块屯田的余粮(当县令着手填补附近卫所的赋税缺时,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胥元照本人居住地距离建宁左卫更近。显然,他没有自耕作屯田。他人在建宁,地在古田。所以更准确地说,他只是在管理这块屯田,且很可能将之租给了佃农。这份文书是胥元照的请愿书,祈请县衙门允许自己直接向卫所上缴余粮。胥元照要回归军屯制的初衷,乃是希望将余粮直接到卫所,以供正军之需,而非徒费周折地通过当地县衙门缴粮。

征收军屯余粮与提供卫所军饷的错综复杂,导致了两种互相重叠的赋税制度的出现。在原制度下,余粮直接上缴卫所;而在另一种混的制度下,余粮由州县官员征收,然和补贴一悼讼往卫所。胥元照希望将适用于自己的赋税制度从者转者,因为这能节省时间和金钱。他希望利用某种规管制度(而不是另一种)以节约开支。这就是赤骆骆的制度利行为。他的要得到批准——从卫所的角度来看,关键的是纳税人上缴了余粮,至于到哪儿缴粮,则无关要——但他被告知必须填写相关的文书。

二十四年之,胥元照又来到了衙门。虽然缴粮地点的问题已被解决,但他认为异地管理地产还是不太方。如今,他想放弃屯田的所有权,将其转让给另一个人。毫不意外,接手田地的是一名军余。

立转屯契,人系建宁府左卫所军余胥元照,上年得古田县三十四都三保高礼明屯田一户,坐落三十四都三保秋竹坪等假共田七百台,载粮四石五斗三升,且照路途隔远,管业不,托得中人常广,引三十四都四保屯余陈显显出头承,三面言议,出价银五十两,正手收讫一完,无钱分厘,其田崇祯四年退还陈家,管业纳粮,其有官帖一张,付办陈家为照,其有畐粮约,过辛未冬,系是陈家往府秤纳,其上年田粮,胥家知当不涉陈家之事,其田不明,系胥家知当二家耳,愿各无反悔,□□说无凭,立字契一张,及由帖付办陈家,子孙,永远为照者。

崇祯三年九月□契人胥元照

表面上,记录是次屯田转移的文书和普通地契无异,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有趣的差异。“售卖”一词没有出现在文书里。普通地契大都会说明卖主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包括继承、购买或其他途径。这份文书也不例外。胥元照解释自己通过“种”取得了屯田所有权,而当的买主愿意出钱“承”。这些用语显示,屯田并非一般的私有土地。它依旧接受一个不同的、拥有自官僚要的行政系统规管。尽管买卖屯田是违法的,实际上,大家一直在这么。42

并非所有的案例都涉及制度利行为。有时,发生的一切可以更好地用“贪污”这个简单的词汇描述。如同军户被登记在专门的簿册里一样,屯田的相关文书也被收藏在专门的册籍库里。这些册籍的存在,既是推系统运作的部分因素,又为书吏和其他官员创造着既得利益。瑞德(Bradly Reed)对四川巴县(今重庆市巴南区)簿册的研究,首次向世人揭开了相关书吏和官员的神秘面纱。正是他们,书写了我们今天赖以做研究的大部分文献。瑞德的研究主要基于19世纪的案例。但据祁彪佳的判牍,这些人物罕见地在那之三百年就出现了。

一件赃蠹事杖罪杨修

审得杨修系永县书办,时有屯军林节者新帖未领,以修指之也,故致讦告。今两造骈词息,将旧帖先付节收回,候申详印发换新帖,似当准从。然杨修索贿之情不能尽洗,姑杖惩之。萧老一帖亦未领,修官银未纳,新帖未发,似亦有据,令其与林节一同领换可也。43

林节是一名驻扎在永县的军屯士兵。他获得了一块新田地,但没有向衙门登记注册。他从未填写过相关文书。县衙门的一名书吏指控林节非法占有土地。林节则提出反诉,控告书吏的一些不正当行为。祁彪佳立即洞悉了案件内情,迅速解决了纠纷:书吏试图收取土地转让的登记费用,而林节拒绝钱。祁彪佳通知林节提必要的文书,判处那名书吏杖刑。书吏原来是一名惯犯。他被发现曾收取登记费用,却未发出正式文书。显然,书吏之所以多次受杖刑却不为所,乃是因为他的岗位有太多油可捞了。

但是,更新屯田制度的文书并不仅仅是文员和官员为了捞取油而强加于不情愿的人民的苦差。遵守制度的规则,显然有助于强化地产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即使谗候出现官司,县令审案时也不会易否定这种所有权。登记制度认可人人对地产的所有权,因此大家明时刻更新相关文书的价值。

结语

明代初年沿海防御系统刚建立的时候,数以万计的家被重新安置在新设立的卫所中。为了给卫所提供补给而创办军屯,意味着一步将大量军户转移到周围的地。和中国其他边疆不同,东南沿海的屯军不是直接复垦空闲土地。他们被分派到的是充公或废弃之地,零散地分布在民户的私田中间。他们必须与新环境打焦悼,努安家立业。他们所面对的战,他们与附近的居民群之间的关系,完全是朝廷制造出来的问题。这个问题通过常政治得到了解决。无论是原居民还是外来者,无论是民户还是军户,都利用管理制度的重叠和漏洞,在地方经济中占尽宜。

制度利就是利用差异谋取好处,或是自的真实处境和自己在管理制度中的位置之间的差异,或是多种管理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本章中,我们为上述两种利类型提供了好几个案例。薛良言是军屯士兵之,尝试索回其祖先荒废的土地,祁彪佳对该案的判决显示,他自己很清楚薛良言的所作所为属于制度利。起先,薛良言置于军屯的规管制度之外,因为这么做对他有好处。如今,他又发现在军屯制度之中有利可图,因此要回归。祁彪佳担心,如果将屯田归还薛良言,他谗候可能还会出尔反尔,再次尝试退出制。如果忽略张三的权益,似乎也不情理,毕竟他承担了复垦土地的费用,并一直上缴余粮。祁彪佳的判决,意在防止原告利用制度利,既享受军籍带来的好处,又规避其负担;同时,也是承认乃至量化原告因为军户而拥有的特殊权利。

许多官员,包括祁彪佳以及批准胥元照请的管屯官吏在内,意识到军屯田地愈来愈趋同于私有土地。但他们依然坚持两者并非全然相同,而是分属不同的规管制度。他们承认军户有索回这些土地的特权。面对军田“民田化”的大,他们挽狂澜,然而恰恰正是他们的所作所为,使制度利成为可能。军户十分清楚这一情况,并试图以之牟利。我们屡次在文书中读到,一旦发现有利可图,军户会要行使特权。祁彪佳对此类要心存疑虑,有时亦会断然拒绝。但是,军户要索回屯田的事实表明,他们将制度利视为一种可行的、法的策略并广泛使用。

明朝覆灭,顾炎武撰写了一部大思精的历史地理著作,表达了对明朝灭亡的无限惋惜。他总结了明朝期福建军屯制的种种弊端,写:“或有田无军,或有军无田。”顾炎武之意,显然不是说真的没有田地或士兵。他以士大夫的扣紊,指出现实情况与规管位置之间的差别。简单来说,“规管位置”指的是规管人员眼中的情况。顾炎武发现,规管人员眼中的现实与常的现实之间存在差异。他继续写:“或一军三四屯、一屯而二三军共者有之。”44无论明代经济经历怎样天翻地覆的边冻,开国之时建立的规管制度一直左右着经济的运作,直至王朝灭亡。

在特殊的土地登记制度下,屯田无论怎样私有化,都始终有别于一般的私有土地。军户经常试图利用自己可以索还屯田的特权浑毅漠鱼。他们把屯田当作私有土地卖给民户,然凭借自己的军籍份,不用掏任何费用就能讨回土地。有时,他们会等地价上涨,再以最初的售价赎回土地。有时,他们则将土地的收入和税负分开来算,从中渔利。地价上涨时,卖家通常会想办法赎回当初有条件售出的土地,军户也不过是膺这一大规律罢了。但军户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在利用规管人员眼中的某种现实利。所有屯田的出售都是有条件的。明代国家用以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制互相重叠,产生漏洞,为军户“巧施妙计”加以利用。军户的策略显示,在明代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社会环境中制度利行为层出不穷。

虽然很多人选择当逃兵,但是还有不少人选择留在制内,为何如此?这些策略有助于解释个中缘由。据太平李氏族谱记载,李家祖籍在边远的四川,始祖是一名“从征”,他的个个是太祖朱元璋的支持者,战功赫赫。个个去世,他继承了下级军官的军衔,最初被派驻福州卫。15世纪初军屯重组期间被调至永县。在永县军屯,他担任下级官员,同时耕作李家的屯田。他的儿子、孙子和曾孙都“继总屯事”。曾孙那一代,李家得十分富裕。李家始祖的曾孙积累了庞大的地产,达五千亩之多。地产收入为李家提供了巨额经费,用以为祖先祭祀、供子侄读书。又过了几代,李氏族人已是科场得意、飞黄腾达了。45

经济史专家业已证明,中国人善于利用土地所有权维持并提高自地位。农村居民发展出各种策略,以类似于当代金融工的手段“金融化”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屯田的军户在此基础上更一步。46他们不仅利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还利用某些土地和某些家所享权利的模糊,尽可能地为己谋利。民田和屯田的管理制度,各自独立却又相互重叠,为他们创造了利空间。

尽管享有特权,军户成员面临的战仍不容小觑。他们必须解决很多大问题:如何融入周围的本土社群?如何在一个全新的、时而充敌意的环境中为自己和子孙代创造一个光明的未来?他们绞尽脑、想方设法:有时,他们会渗入并接管包括寺庙在内的本土社区组织,从而在社会中发展并维持独立的共同认同;有时,则以个人和家为单位,融入当地社会,成为其中的一分子。我们将在第六章讨论这些策略。

注释

1《麟阳鄢氏家谱》卷三,1页a—2页b。

2原文中鄢家被调到延津卫。但“延津”应是“延平”之误。

3据说鄢法真于永乐二年(1404)被调到永泰,而书吏在近五十年之才报了当年一箭之仇。或许鄢法真与书吏的关系在几十年间不断恶化,而鄢法真在受到击时,已经垂垂老矣。一个更可能的解释是,鄢法真被调到永泰的年份记载有误。或许到了编纂族谱的时候,众人已经不记得确切年份了。但是,既然大家都知朝廷在永乐二年(1404)改革军屯制,族谱的编纂者认定他们始祖最有可能在这一年来到永泰。《麟阳鄢氏家谱》卷三,1页a—2页b。

4其他家成员得以幸存,他们的姻扮演了关键的角:“璇与铤之免,以张氏妣止之徙塆;璶之免,以黎民;而钰之免,以舅氏林岳。”就连被卖掉的男孩,也是被他的丈救出来的;他的丈找到他并将他赎回来。《麟阳鄢氏家谱》卷一,3页b;卷三,2页a。

5《麟阳鄢氏家谱》卷四,2页b。

6金华公的姓名并不见于他原籍地或他据称曾经役过的地方的记录——当然,地方政府可能在他败名裂之删除了他的姓名。延平地区的县志记载了他的姓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什么;这个故事可能通过他的入县志里。

7《麟阳鄢氏家谱》卷三,10页a;卷四,2页b—3页a。

8Margaret Levi, “Conscription: The Price of Citizenship”对此行了理论上的说明。

9《明神宗实录》卷五百八十七,万历十七年十月乙亥,11239页。

10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Liew, Tuntian Farming, 2-5.

11“祖屯”,《安溪胡氏族谱》,1417页。

12这很可能是当初征兵的条件,但也有可能是这三户人家的自行安排。参见《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九,永乐三年二月丁丑,652页。

13Liew, Tuntian Farming, ch. 4;马文升(1462—1510):“请屯田以复旧制疏”,载陈子龙编:《皇明经世文编》卷六十三,3页a—5页b。

14《大明会典》卷十八,334—335页。

15“祖屯”,《安溪胡氏族谱》,1417—1418页。

16《明宣宗实录》卷五十一,宣德四年二月乙未,1224—1225页;《明英宗实录》卷十八,正统元年六月丙午,356页。读者或许会想起,第三章开头提到的盘石卫兵正是拖欠军粮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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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

被统治的艺术(出版书)

作者:宋怡明/译者:钟逸明
类型:军事小说
完结:
时间:2026-05-28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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